2014年陳先生在其居住的屋苑之泳池內游泳,其後被其他泳客發現昏迷於泳池底,陳先生被送往急症室搶救,唯最後不治。最終該泳池的救生員之管理公司同意向事主家人賠償,雙方達成和解。
林先生自2005年起安排其母親陳女士入住一間老人院,由於老人院疏忽照顧,陳女士於2006年起遭受多次意外:包括於洗澡時被沸水燙傷;於床上跌倒致右腳骨折。最終林先生與涉事的老人院於審訊第二天達成和解,以港幣55萬元作為賠償。
一名唐氏綜合症患者,於2009年開始在某政府資助機構的工場上班。由於該機構的社工及導師疏忽,令事主在工場工作期間受到欺凌及不當對待,導致她患上抑鬱症及焦慮症。最終該機構須支付港幣40萬元予事主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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