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於2012年12月29日因中風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救治,入院時腦掃描已驗出顱內血管破裂。輪候做手術期間,胡先生病情急速惡化,陷入昏迷,胡太太多次要求院方盡快為其丈夫進行治療,但被告知醫生忙碌,未能治理胡先生,重覆要求胡太太等候。 院方延至胡先生入院後六小時才安排他做手術,術後他左邊頭骨大範圍凹陷,一直維持植物人狀態,並在一個月後被安排轉往香港佛教醫院療養。2013年9月胡先生恢復意識,同年12月出院,但四肢終生癱瘓,喪失語言及工作能力,需要太太在側長期照料至今。
事故發生前,胡先生是一名導遊,經常於中港兩地開辦來往日本的旅行團,月入可觀,乃家中唯一收入來源。因是次醫療事故,其妻女頓失經濟支柱。生活遭逢巨變,胡太太心力交瘁,更因此患上癌症。
一般醫療失誤個案,必須考慮到三點原則。
第一,該治療程序是否有先例或已認可程序以供依循;
第二,負責治療的醫生有否依從上述程序;
第三,該醫生懷疑疏忽的程序被證實對申訴人病況有重大影響。當治療過程中,負責醫生出現嚴重錯誤,並且沒有對病人履行謹慎責任,導致病人受傷、永久傷殘甚至死亡,申索便可成立。
根據專家報告,以胡先生的緊急情況,以醫管局標準是一小時內為病人進行手術,以病人病發時間,不應再拖延額外30分鐘。亦引用研究報告,指出若病人於中風後以清醒狀態進行手術,復康機率將大為增加。
本行於2015年接獲胡太太的委托後,代胡先生委托資深腦神經外科醫生、語言及吞嚥治療專家及復康專家,就胡先生的情況按法例撰寫專家報告,並以此為伊利沙伯醫院於事故中醫療失誤的理據,向醫院管理局提出民事申索。最後醫院管理局於2017年提出庭外和解方案,胡太太經考慮後決定接受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