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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交通意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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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疏忽引致行人嚴重受傷

DCPI 41/2017

2014年年初,陳小朋友偕其胞姊一同上學,過馬路期間被一輛小巴撞倒並捲入車底,臉部、腹腔、腦部等多處地方嚴重受傷並陷入昏迷,隨即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治療。案件同年於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判詞指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以當時涉案小巴司機的視角,能在清楚看見陳小朋友已經走至馬路中心的同時把他撞倒,故最後小巴司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不成立,僅以不小心駕駛罪判處社會服務令。

意外發生時,司機撞到陳小朋友後約2-3秒才停下車輛,目擊證人亦指出當時涉事小巴車速比其他車輛為快。涉事小巴司機雖然聲稱自己當時看見陳小朋友的胞姊站在路邊,但也因此反映他忽略了附近行人會過馬路的可能性,在這情況下,他仍沒有因此減慢車速,駕駛者明顯構成疏忽。

陳小朋友年僅7歲,是一名好動的小四學生,自意外發生後,他需要裝上固定器及利用四腳架輔助步行,並接受長時間的步行練習,至今雙腳仍然未能完全復原;臉部亦有大範圍疤痕,影響外觀,需要用頭髮遮蓋,並研究進行外科整形手術,治理該部份的疤痕。現在他外出時看見車輛會感到害怕,在學校有一段長時間無法參與體育課,也無法做劇烈運動。

人命傷亡訴訟中,申索人必須有足夠證據,舉證被告人因疏忽、滋擾侵犯、違反法律上或合約上的責任等原因,引致意外發生,並以此向被告人追討賠償。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本行於2017年接獲其父親陳先生委托,就是次交通意外入稟法院,向涉事司機及車輛持有人索償。由於涉事小巴司機於早前已就此案被裁定不小心駕駛,故他於是次抗辯中表明自己未有構成駕駛者疏忽,則必須要提出有力的證明。 經過協商後,雙方最後於2018年同意以港幣700,000.00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