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S

案例摘要 僱主疏忽索償

img

僱主未有為僱員提供職業訓練及器材

HCPI 571/2016

2015年,黃先生任職電工時,被上司要求於港珠澳大橋人工島海堤將躉船船尾威吔扣在岸邊石上扣環以固定船身。因拉動躉船頭尾威吔的工序非常耗力,平日會有兩至三人一同完成該工序,然而意外發生當日,則只有黃先生一人拉動威吔,結果在進行該工序時,他左腰突然感到疼痛。當時黃先生以為僅普通扭傷,意外過後,他左腰亦慢慢消除疼痛,故未有向上司及同事提及。

事發後約一個月,黃先生再次被指示於東涌新碼頭將重達三十磅的威也圈搬至船上,期間威也圈的頭被卡在船頭和碼頭樓梯之間,黃先生因而拉傷左腰下方的位置。當時黃先生亦以為是普通扭傷,並未有向上司報告,直至當晚十時,扭傷地方痛楚加劇,他才到醫院求醫接受打針治療,並獲發止痛藥。

意外前,黃先生身體健康,收入穩定。兩次意外發生後,黃先生腰臀傷患位置經常感到痛楚,無法長久站立或行走;晚上尿頻、有時失禁,睡覺時因傷患的痛楚影響睡眠質素,也不能搬運重物,故已無法從事勞動性工作,收入大受影響。

根據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

僱主有責任以適當措施,確保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和健康,適當措施包括提供確保僱員安全的工作環境、器材以及相關資料、指導、訓練和監督。即使僱員受僱前已進行相關訓練及有一定年資,亦不代表僱主可因此免責。

個案中黃先生的僱主聲稱大判有向他提供課程培訓,然而實際上其僱主並未為他提供搬運重物的訓練和指導,工作期間也未有提供足夠的輔助器材,故已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相關條文。

本行於2016年接受黃先生的委托後,隨即向有關醫院索取醫療報告,並以疏忽為由,向黃先生的僱主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賠償。最後高等法院裁定僱主須向黃先生支付港幣661,381.48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