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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僱主疏忽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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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疏忽所致的地盤意外索償

DCEC 2086/2015

任職拆卸工人的陳先生在2014年協助拆卸及還原地盤工程。他被分配負責拆卸位於5樓地盤的金屬台,而該金屬台離4樓地面約4米。意外發生當日,由於陳先生身處的金屬台並無任何圍欄或扶手,加上地盤只有一台吹風機,現場環境悶熱,令剛剛以蹲姿完成工序的陳先生感到暈眩,站起身後迅即失去平衡,繼而失足跌落4樓地面,並當場昏迷,被送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醫生診斷陳先生頸部部份骨碎裂,需要做手術以臀部的骨修補頸部碎骨。

意外前,陳先生身體健康,受聘於不同工程公司,經濟收入良好。手術後,陳先生多次覆診,脊椎科及耳鼻喉科醫生皆向他表明已沒有進一步治療可以提供。現時陳先生頸部不能移動並持續疼痛,頸部因為食道收窄,只能進食流質及細小的固體食物,並且經常因窒息而暈倒。由於他身體狀況欠佳,除了無法再從事之前的地盤工作外,也無法做其他工作,加重了他的家庭經濟負擔。

根據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條

經營工業的僱主除了有責任確保所有僱員的健康和工作安全外,亦須設置及維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並提供相關資料和安全訓練予僱員。香港法例第59I章《建築地盤據(安全)規例》第38B條,亦明文規定任何建築地盤承建商必須採取充足措施,以防止地盤內有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足夠措施包括工作平台、護欄、屏障、圍欄等。

意外發生時,由於涉事承建商僅為僱員提供安全帶和安全帽,未有採取足夠措施防止工人在高處墮下,故本行於2016年接獲陳先生的委托後,隨即搜集勞工處就該次意外的文件紀錄及陳先生的醫療報告,並入稟法院,對涉事承建商索取賠償。雙方最後於2018年同意以港幣2,200,000.00元作為和解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