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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工傷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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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僱傭合約的工傷索償

DCEC 1021/2015

2014年,任職木工散工的張先生於地盤進行鞏固木製燈槽的工作。期間,張先生使用氣動釘槍打釘時,釘子撞到木方後突然反彈,射進張先生的右眼。張先生隨即被送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經掃描後,證實他右眼角膜、後鞏膜及視覺神經受損、視網膜脫落,並患上創傷性白內障。手術後,醫生亦向張先生表示他的右眼眼球有機會萎縮,屆時將需要把眼球取出。

張先生現時右眼已喪失視力,只能依靠左眼視物。意外發生前,張先生除了任職木工外,也有兼職裝修、搬運、貨車及的士司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意外後,因為右眼失明,左眼容易過勞疲倦、難以進行長時間的工作,駕駛執照亦被吊銷,嚴重影響他的生計。

張先生與涉事工程公司並無簽署任何僱傭合約,而且只在有工程的時候才獲發工作,意外發生後,該公司指與張先生並非僱傭關係,拒絕就該次意外作出法定補償,令張先生索償無門。

法庭於處理僱傭關係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是否收取固定薪金、提供服務的對象、工作中所承受的個人財務風險、是否被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工作時用具由誰提供等,以判斷申索人與被告人是否僱傭關係。申索人亦需提供有關證明,協助法庭處理是項訴訟。

本行於2015年接獲張先生的案件後,向法庭入稟,要求涉事公司按照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支付張先生受傷後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法庭審訊後,裁定張先生為涉事公司的僱員,該公司須向張先生支付港幣824,131.00 元的賠償。